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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马德里协议和议定书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两条约订立的目的是为商标申请人简化申请程序,使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非常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目前为74个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所需的费用约为13754士法郎(约合11184美元)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的费用却是该费用的7~8倍。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初步驳回通知(依照协议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东南亚和南美一些国家还都不是马德里协议和议定书成员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原属国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议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的原属国商标注册;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的原属国商标申请(应取得原属国官方的"受理通知书"),时间上等待得比较长。另外,如果原属国申请被驳回,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将被驳回。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国际注册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注册脱钩,一旦原属国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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